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斤(局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有关单位:
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(以下筒称合作社)会计工作,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,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对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(试行)》(财会〔200715号)进行了修订,制定了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附件: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