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治区党委各部委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,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,自治区政协办公厅,自治区高法院,自治区检察院, 各人民团体,各地市财政局:
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,确保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有效实施。近日,财政部根据《政府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 则》(财政部令第 78 号),制定了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》(财会〔2021〕33 号)。本解释“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”适用于 2021 及以后年 度,“关于部门(单位)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 认”适用于编制 2021 及以后年度的部门(单位)合并财务报表, “关于部门(单位)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” 适用于编制 2022 及以后年度的部门(单位)合并财务报表,其 余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 用未来适用法,现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加强协同配合,严格依照文 件规定督促各级行政事业强化对相关内容的学习,准确把握有关 要求,及时对照调整账务,坚决遏制判断估计随意调整等问题。 各级财政部门应利用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将本通 知转发至各级单位,提高执行力和社会知晓度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 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。
附件: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》
西藏自治区财政厅
2022 年 1 月 10 日